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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视野
   史燕平:各国关于融资租赁法律属性的认识差别较大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为一个融资市场,现代租赁业已有近六十年的历史。

  1952年第一家现代意义上的租赁公司——美国联合金融公司诞生。自此,租赁业开始在美国生根发芽。得益于蓬勃发展的经济以及政府完备的法律、税收体系,租赁业在美国迅速壮大,最终成为继贷款之后的第二大设备融资方式。

  不单单是美国,同样的故事,在欧洲,甚至在南美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渐次上演。

  近六十年的国际经验表明,租赁业的发展,一方面得益于各国完备的法律体系、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合理的监管模式;另一方面,也有赖于租赁企业自身做实主业,发展专业能力。

  根据对外经贸大学史燕平教授的研究,从世界范围来看,租赁的发展大体可分为五个阶段:(简单)融资租赁、灵活变通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租赁创新、成熟租赁市场。

  目前,美国已处于成熟期,英国、澳大利亚处于租赁创新阶段,而中国还基本处于灵活变通的融资租赁发展阶段。有数据为证,美国租赁渗透率高达30%,而中国此指标不足5%。

  而令人振奋的是,尽管起点较低,但中国租赁业却正处在重新崛起的上升期。在此时间节点,回顾租赁业先进国家在监管、税收、法律等层面的经验,以备国内镜鉴,显得必要且必需。

  监管松紧之辩

  从国际经验看,各国对本国的租赁行业的监管模式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国家,在不同阶段也有不同的监管模式。全球大体来看,可以归为三类:市场调控、适度监管和严格监管三种类型。

  市场调控类主要以美国为代表。目前,租赁已是美国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设备融资来源,美国也是世界上租赁业最发达的市场。

  “美国的现代租赁业产生于数十年前,在没有引起政府多少关注的情况下平静地发展,当前已发展成极为强大且具有活力的行业。”国际融资租赁专家阿曼波表示,一些融资租赁公司的偶尔失败并未对美国的租赁行业产生影响,因为客户的信任建立在几十年的信任基础之上。

  追根溯源,美国采取市场调控的监管模式,政府不对租赁业实行任何监管,理由在于美国市场发展成熟,法律制度已相当完善。

  适度监管的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其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监管,即通过监管租赁企业的母银行,进而实现间接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的目的。

  根据德国《银行法》,具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都要归入母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并表时将租赁公司的相关科目并到银行的相应科目,从而形成银行总的资产负债表。

  而对于没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企业,包括厂商背景租赁公司和独立租赁公司,德国金融监管部门并不对其实施任何监管,视同普通工商企业对待。

  与市场调控,不实施任何监管相反,严格监管将融资租赁业视同银行,实施直接的、严格的监管。在发达市场,采取此监管模式的典型国家是西班牙和新西兰。

  而据阿曼波的观察,新兴市场国家中,租赁业通常被要求实施许可甚至更为严格的监管,因为这些国家的政府乃至社会公众通常认为融资租赁是一种金融产品,租赁公司是和银行一样的金融机构。

  “监管程度应与金融风险的等级相匹配,融资租赁业自身的特性决定了自身的风险程度有限。”但也有国内租赁业人士强调,只要不涉及公众储蓄存款,就不会引发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这是融资租赁企业与银行在风险防范方面最大的区别。

  友好的法律环境

  总的来看,由于各国既有法律制度不同,世界范围内融资租赁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分散立法,二是统一立法。

  “即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也不可能对每一种经济交易行为都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史燕平的研究显示,各国关于融资租赁的法律属性的认识差别较大。

  融资租赁交易较为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等大都采取分散立法模式,即没有专业融资租赁法,调整融资租赁关系的法律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当中。

  美国的融资租赁交易的司法关系由《美国统一商法典》调整,该法对租赁交易的范围、租赁合同的履行、违约及其救济等做了全面的规定;租赁的税法关系则主要由《投资税负减免法》、《经济复兴税法》调整;会计制度则适用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版本的有关规定。

  与此同时,其他部门及法院的法规的解释和判例对金融租赁业也颇具影响。例如,美国货币监理署对银行进入金融租赁业的规定一度推动了金融租赁市场的繁荣。

  欧洲大部分国家也都没有对融资租赁做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也没有制订专门的融资租赁法。欧洲各国多以传统的民法或商法形式对融资租赁加以约束。

  从形式上,政府会制定统一的专门的融资租赁法或租赁业法。通过统一立法对融资租赁的范围,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公司的资本金、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等内容作出详尽规定,成为调整融资租赁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法国、韩国、巴西、新加坡、菲律宾、巴基斯坦、俄罗斯等租赁新兴国家。但这些国家中,有的侧重于调整融资租赁的司法关系,如法国;有的侧重于租赁公司的监管,如韩国;有的二者兼有,如俄罗斯。

  “大凡法律体系比较完整的国家一般没有融资租赁的专门立法,现有的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足以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租赁业研究人士称,在新兴融资租赁国家、政策取向上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国家,大多制定了融资租赁法或融资租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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